銷售生鮮水果,免繳營業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查獲某公司銷售生鮮水果乙批,金額400多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免稅銷售額,雖未逃漏營業稅,但仍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處20多萬元罰鍰,因情節較為特殊,因此提出供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的項目,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要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本案營業人銷售生鮮水果雖不用繳納營業稅,但並不是上開辦法規定可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範圍,所以有銷售行為就要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依稅捐稽徵第44條規定,要按銷售金額核處5%的罰鍰。
該局強調,有部分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誤以為,既然銷售的商品免稅,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該沒多大關係,這個觀念是有誤的,為避免營業人因不了解法令而受罰,該局特別提出此案例,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發現有違反上述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並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銷售額,即可免予處罰。

《賦稅》200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