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餘存貨物抵債或分配股東,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若打算將公司解散,剩餘貨物,一部分抵欠債務,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都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仍須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賦稅》200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