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非屬彌補虧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跨足投資其他產業的情形益趨普及,如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仍需以被投資公司確實用於彌補虧損,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所需資金有限,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乃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予股東,此時就股東而言,僅係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280餘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結果,係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由於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不符合稅法認列投資損失之規定,該公司因此被調整補稅7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列報投資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避免遭核定補稅。

《賦稅》200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