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覈實認定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又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查核某事務所9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事務所於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均有填載全年度費用總額及費用明細,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額異常,遂請其提示帳簿憑證供核,惟僅提示部分的費用憑證,而無法提示完整之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遂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核定,計調增所得額800餘萬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200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