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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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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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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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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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
(二)103
年1 月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
*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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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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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課稅,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移轉日)的次日起算30 天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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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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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可參考土增稅稅單)
(二)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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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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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非自住房地
1. 依持有期間認定:
Ø 持有1
年以內:45%
Ø 持有2
年以內超過1年:35%
Ø 持有10
年以內超過2 年:20%
Ø 持有超過10 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的房屋、土地:20%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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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持有期間認定:
(一)持有1 年以內:45%
(二)持有超過1 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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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自住房地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 年,且交易前6 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 課稅稅基在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 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 年內以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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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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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購自住房地
1. 換大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
2. 換小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比例退稅
(二)重購後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原自住房地在出售前1 年,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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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扣抵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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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得後抵3 年:
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 年內,扣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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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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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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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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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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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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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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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課稅範圍(房屋使用權除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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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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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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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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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營業代理人或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代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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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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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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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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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制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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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持有期間認定:
(一)持有1 年以內:45%
(二)持有超過1 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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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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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制同,虧損得後抵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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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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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連結:
1.財政部房地合一專區(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
2.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3.房地合一相關法令
3-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本法內容
3-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3-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宣導摺頁】
3-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3-5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3-6財政部105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0189670號令
3-7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
3-8財政部105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
3-9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
4.自我檢核表
4-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
4-2房地合一自我檢核表(含營業利事業)
5.房地移轉新舊制比較表
6.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2.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3.房地合一相關法令
3-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本法內容
3-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3-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宣導摺頁】
3-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3-5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3-6財政部105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0189670號令
3-7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
3-8財政部105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
3-9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
4.自我檢核表
4-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
4-2房地合一自我檢核表(含營業利事業)
5.房地移轉新舊制比較表
6.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