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試算及摘要


一、個人:

項目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課稅範圍


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05 1 1 日以後取得
()103 1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
*105 1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稅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移轉日)的次日起算30 天內申報納稅

稅基

()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可參考土增稅稅單)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稅率
()交易非自住房地
1. 依持有期間認定:
Ø   持有1 年以內:45%
Ø   持有2 年以內超過1年:35%
Ø   持有10 年以內超過2 年:20%
Ø   持有超過10 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的房屋、土地:20%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1 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 年:35%
()交易自住房地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 年,且交易前6 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 課稅稅基在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 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 年內以1 次為限


重購退稅優惠


()重購自住房地
1. 換大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
2. 換小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比例退稅
()重購後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原自住房地在出售前1 年,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虧損扣抵優惠

虧損得後抵3 年:
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 年內,扣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

項目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
無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與個人課稅範圍(房屋使用權除外)相同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由營業代理人或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代為申報納稅
稅基
與個人相同
稅率
與現制同,20%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1 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 年:35%
盈虧互抵
與現制同,虧損得後抵
10
不適用

三、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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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