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登記問答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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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Q)答案
工廠為什麼沒有所謂地址變更?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依此,遷移新址之工廠,須重新辦理審查,以符合都計、建管、環保、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原工廠已搬遷找不到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該如何處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倘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無製造、加工之事實,且經函告期限內未申復,本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廢止其工廠登記。
從事手工肥皂製作是否一定要辦理工廠登記?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之規定所稱之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其標準如下:
(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視為製造業;
(二)廠房面積達50㎡以上。
(三)生產設備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16日衛署藥字第0980086677號函:「查有關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如未達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三、另有關土地分區、環保、勞工、建管、消防等仍應符合各該管法令規定。
工廠登記核准後為什麼沒有工廠登記證?立法院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並經總統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準此,自99年6月4日起,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工廠各界人士或有關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網址(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工廠登證遺失應如何處理?自99年6月2日總統令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登記改採登記制,不再核發工廠登記證,原核發工廠登記證遺失免辦補發,惟辦理工廠變更或廢止登記,仍請繳回原領工廠登記證,如確認遺失請填寫切結書為憑。
何謂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規範工廠?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相關定義分述如次: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另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1)屠宰業(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三、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妝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菸)。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
已登記之工廠,因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一定要廢止工廠登記? 非屬工廠規模之工廠得否辦理登記?經濟部於本(101)年12月13日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完成法定公告程序生效修正,已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申請廢止工廠登記,倘未申請廢止登記,該工廠登記仍有效力,並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至於,不符認定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惟經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何謂高風險產業?
一、所謂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為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申請工廠登記及變更登記(變更生產設備使用電力容量及主要產品)相關規定,就該等產業要申辦工廠登記時,應附書件需較一般工廠增加製造流程圖(含原料、設備、產品及可能及管制量之危險物品等)。
二、針對較高風險之產業將加強管理,從嚴要求登記事項應符合實際生產作業流程。
(一)核准工廠登記前,工業單位邀請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
(二)於核准登記時,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
(三)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本府(由工業單位轉知府內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四)本府(工業、消防、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構。

出處:新北市政府經發局